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⒈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 狂犬病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 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⒉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⒊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⒈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⒉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⒊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⒋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⒌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⒍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⒎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⒈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⒉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⒊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⒋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⒌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⒍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⒎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
⒏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⒐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⒑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⒒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钓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⒓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⒔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⒕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⒖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⒗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⒘有吸毒史者。
⒙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⒚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有性传染病的人或有感染HIV危险的人,包括有多个性伙伴的人,同性恋者,卖淫者吸毒者。与以上这些人有性关系的人也不应该献血。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