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应按照增加容积率的比例乘以土地价格计算。具体执行时,区别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时间等实际情况分类测算。一般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计算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价格按照土地出让价格执行;6个月后增加容积率的,土地价格执行市场价。具体价格由市国土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凡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需要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土地价格测算应补交的出让金,具体应分两块计算补交出让金的金额,一块是原容积率内改变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另一块是增加容积率部分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
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规划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经审查同意受理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