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3月重新修订的) 二、申请条件 1、田径二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男子: 100米 手计:11.5 电计:11.74 200米 手计:23.6 电计:23.84 400米 手计:53.0 电计:53.14 800米 2:03.00 1500米 4:15.00 3000米 9:10.00 5000米 16:10.00 10000米 34:00.00 110米栏 手计:16.0 电计:16.24 200米栏 手计:26.0 电计:26.24 400米栏 手计:1:00.0 电计:1:00.14 3000米障碍 10:10.00 马拉松 3:10:00 10000米竞走(场地) 49:00.00 20公里竞走 2:04:30 50公里竞走 4:49:30 跳高 1.83米 跳远 6.50米 三级跳远 13.50米 铅球(7.26公斤) 12.50米 铁饼(2公斤) 38.00米 标枪(800克) 51.00米 女子: 100米 手计:12.8 电计:13.04 200米 手计:27.0 电计:27.24 400米 手计:1:03.0 电计:1:03.14 800米 2:26.00 1500米 5:05.00 3000米 11:00.00 5000米 20:20.00 10000米 42:00.00 200米栏 手计:32.0 电计:32.24 400米栏 手计:1:08.0 电计:1:08.14 马拉松 3:50:00 5000米竞走(场地) 27:30.00 10公里竞走(公路、地) 57:30 20公里竞走(公路、地) 2:14:30 跳高 1.56米 跳远 5.20米 三级跳远 11.00米 铅球(4公斤) 12.50米 标枪(600克) 38.00米 铁饼(1公斤) 39.00米 2、足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乙级联赛、杯赛、全国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三)参加中国足校杯和全国足校杯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8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2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3、篮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甲A联赛或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甲B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为: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从事二年以上专项训练。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4、排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参加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或参加全国甲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二)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三)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四)在各省、区、市锦标赛中获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五)在全国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前二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乒乓球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
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体育大会中获得男子单人、女子单人、混
合双人和三人操项目的前8名、六人操项目前6名的运动员(须同时在其他单项比赛中获
得单项前12名)。
(二)在全国性健美操比赛中获得少年甲组的男子单人、女子单人和三人操项目前
6名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