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是否可以转让”字样,始可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2、背对背信用证是凭原始信用证开立的,两证同时存在。而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原始信用证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可转让信用证是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的,条款变更后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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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是: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是否可以转让”字样,始可开出可转让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是凭原始信用证开立的,两证同时存在。而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原始信用证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可转让信用证是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的,条款变更后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是转让行。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桥式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或补偿信用证,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消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人以此方式来沟通贸易。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位、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由于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开证人需要得到原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对背信用证时必须慎重。
对背信用证中常见的变动:
1、受益人是直接供货人
2、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
3、金额单价减少
4、装运有效期缩短
5、如果中间商不愿意露出供货人名称,可规定提单货运人或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做成中立人或第三者的名称,以免透露实际供货人的名称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