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扩展资料:
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正式实施20周年。记者从市血液中心获悉,20年来本市的无偿献血事业从计划到无偿、从外调血到自给自足,从总体水平相对落后到跃居全国先进行列。截至目前,本市无偿献血人数逾210万人次,累计采血量达13.8吨,基本达到了采供血的平衡。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后,天津的献血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市民对献血有了正确认识,自愿无偿献血从原来的10%上升到100%。
本市自开展无偿献血以来,人数逾210万人次,形成了“以街头献血为主,团体招募为辅,应急献血为补充”的采供血机制。目前本市有1万余人的固定献血队伍,会根据预约时间定期献血。同时每个区还有300至500名的应急献血队员,未来,各区的献血队伍将增加至1000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20周年天津无偿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2011年,对于《献血法》将对献血人群的年龄放宽至17-60周岁的消息,卫生部进行否认,称年龄放宽仅是建议。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