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对外贸公司将综合保税区外的物品购入,出口到国内的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能否采用人民币结算尚无政策规定,所以,该公司仍应以美元结算,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中税网专家咨询部 您贴心的财税专家-----一站式会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