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外遇是否构成导致离婚的情形,且外遇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针对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上的过错一般是指家暴、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等,因此,有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问题,因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但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以2-5万元居多。因此如果一方有外遇出轨的情况,但是并不能够达到长期与别人同居或者重婚的情况,则无过错方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有了外遇,提出离婚,你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要看具体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据此,有上述行为之一,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你丈夫是以夫妻关系和别人公开同居,或者举办的婚礼、领取了结婚登记,你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只是偶然和别人发生关系,则很难主张赔偿。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你所述,丈夫有外遇符合第二种情形,你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你好!根据法律,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确有外遇,则在离婚时,可以主张要求给予赔偿。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