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司法局报到后只到当地司法所报到,然后不去派出所报到可以吗?
答:可以,就是这样操作的。社区矫正就是不用到派出所报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之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派出所中只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所以日常是不用到派出所报到的,也就是你说的:“期间我不犯法就算不去派出所报到也没事!”
2、我想报到后外出工作,然后每月回来报到一次,我知道不能离开,我想知道一个月之内当地司法所会不会监视我去了哪里?
答:按规定,不是不能离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你是外出工作,不符合申请的条件!如果你具备申请外出的条件,外出期间司法所是不会监视你的,但是你要提供所去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依司法所规定。
3、我可不可以多隔一点时间去报到,或者最长多久才去报到一次才不会被上报收监?
答:《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就是你说的收监。从中可以看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收监,一般情节只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认为如果因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即为情节严重!所以离开所居住市、县(旗)最好不超过一个月。另外《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注意:这里要把公安机关变更为执行的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