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了一道题!说你为什么要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我因该怎么回答!那个大哥帮帮我!!谢谢!我追分

2024-12-27 05: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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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请您自己整理修改一下:

首先,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各种矛盾日益突出。高智能犯罪、团伙犯罪的比例不断增加。群众涉法上访人数不断上升,执法环境越来越差。因此,司法警察的作用就越来越显的非常重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项工作是任何人和任何部门都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部门也是人民法院仅有的一支武装力量,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要求。司法警察部门是人民法院的窗口。既然是口,司法警察的形象就显的非常重要。几年前,电视剧《法官潘火中》播出后,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纷纷歌颂、赞扬法官潘火中,广大人民群众认为并非是电视剧剧情感人,而是法官潘火中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迹而感人。近一段时间全国上下都在学习方永刚的先进事迹,学习方永刚就是要刻苦钻研、与时俱进、矢志不渝的执着探索精神;学习方永刚就是要从党政干部做起,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事、多干打牢基础的事、多干长远起作用的事;学习方永刚要带头讲正气、树形象,做到职务服从职责,对工作恪进职守;学习方永刚要带头孝敬父母,对贫困群众献爱心、立足本职有责任心、改变家乡面貌树信心。人们普遍认为,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能有这样的好典型,实在是太好不过了。相反,有的法院干警搞行业不正之风,在办案过程中吃、拿、卡、要、拖,这种行为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贬低了广大法院干警的形象,用这种形象在人民群众中行使权利,老百姓怎么能接受呢?
其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的好坏,在一定意义上讲,体现着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体现着执政党的形象。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的专政机关,是打击犯罪、保卫政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审判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司法警察形象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体现着执政党的形象。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要求,朝阳市纪检委林钧栋同志的事迹就是执政党形象代表的最好体现。林钧栋同志是党的忠诚卫士,我们要学习他无限忠诚于党和人民,无私奉献的政治本色;学习他牢记宗旨,心系百姓的公仆情怀;学习他脚踏实地,勤奋创新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不畏艰险秉公执纪的优秀品格;学习他淡泊名利、安于清贫的高尚情操。不断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境界,永保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再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审判工作,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审判活动的一个保障条件。因为,只有一个好的司法警察形象,老百姓才乐于接近,人民群众才会相信你。在具体履行法律职务时,人们才能心情舒畅的配合你,对人民法院才能有一个好的评价和印象。这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某些案件的顺畅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要求。反之,如果在具体执法活动中,知法犯法,办关系案、人情案,吃、拿、卡、要、拖,偏袒一方,贪赃枉法,不但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这样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是树不起来的。那么,怎样才能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呢?方永刚、林钧栋就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榜样。树司法警察形象应该怎样去做?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去研究,认真去思考。笔者认为,树司法警察形象,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1、司法警察要树立良好的行为形象。在我们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形象是十分重要的,干什么就要象什么,对于司法警察警容风纪(包括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的要求是行为形象的突出要点。①着警服要保持警容严整,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②司法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发,不留长发,不得纹身等;③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④司法警察在不同场合,分别要行举手礼、注目礼、持枪礼,在不同场合都有相应的礼节。在执行公务时要履行告知程序,先敬礼,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讲清权利和义务。对于形象而言,在具体执法行为过程中,直接影响着自身的形象,所以,要用自身的行为来维护自身的形象。
2、司法警察要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社会主义法律制定之后, 能否正确顺利地实施,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是法律本身能否取信于民的根本问题。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就是要围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建立其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按照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培养司法警察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提高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保证司法警察队伍圆满完成任务,树立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3、司法警察要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时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依法履行职责。要坚定政治信念;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保持司法廉洁;加强职业修养;注重警察仪表;约束举止言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押解规则、值庭规则、看管规则、安全检查规则履行职责。要制定预防突发事件预案措施,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建全多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4、司法警察要树立良好的人格形象。这就要求司法警察要坚定政治信念、加强职业修养、崇尚法治、维护正义;公正廉洁、文明执勤;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勤勉敬业、忠于职守。履行职责要旗帜鲜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摒弃勾心斗角,争名夺利的丑恶行为,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人格形象。
总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树立起来了,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事业才会蒸蒸日上,人民法院的建设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回答2:

  司法警察是维护法院的只需的最后力量,他们维护的是司法的独立。
  为什么需要司法独立?

  在一个社会的内部,事实上同时存在着三种法律:应该的法律(应然之法)、实在的法律(实在之法)、存在着的法律(存在之法)——这三种法律对应着“立法”、“司法”与“行政”。

  应然之法是生成中的法律,自然法观照下的法律,它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与自然的对话,人与神的对话,人与人的对话。——只有在对话中,应然之法才能够逐渐地获得它的“肉身”,逐渐地成型,变成为“实在之法”,但是应然之法更多的意义上是一种“尚未存在的法”,它是把人类社会本身不断向上提升的一种法,捍卫它的独立,就是捍卫一种“对话”本身。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本身只有具备了对话的因素,才有资格内化到“立法”过程中来。

  实在之法是现实中的法律制度,它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确定性更多一些。实在之法与神的距离、自然的距离隔了一层,它的对话只局限于人与人的对话:法官与法官的对话、律师与律师的对话、诉讼者与被诉讼者的对话。——它是为了厘清事实而生成的法律,是存在着的法律,它不把人向无限高处提升,它只是使人完成他的存在之意义,它只是为了理清“问题”何在而存在的法律。

  存在着的法律与实在之法又不相同,它是在法律典籍之外的现实中的法律,它事实上就是千差万别的世界本身,它与“应然之法”事实上处于一块硬币的两面,应然之法需要有神的光芒的照耀,需要有人自身的提升,而存在之法却并不在乎这一点,它仅仅只是世界本身,它只问强与弱,并不过问“公平”、“正义”这些超越性的词句。

  这三种法律事实上就是我们在世界上如何处理冲突的三个阶段:首先是存在之法,我们生活在冲突中;然后是实在之法,我们要厘清冲突何在,如何解决这个冲突?最后是应然之法,我们如何预防类似的冲突再次发生,我们怎样产生更好的解决冲突的机制?——这三个阶段不可以任意混淆,否则,法律制度徒有虚名。

  首先,我们如果用“存在之法(行政力量)来凌驾于应然之法、实在之法之上,我们这个社会应变成了弱肉强食的社会,或者是贪腐横行的社会(就象现在很多地方发生的现象一样),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应然之法的超越性、没有实在之法的“问题意识”——这样的法律制度再多道德说教,也是形同虚设。

  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缺少了“存在之法”这块地基,越多的具有超越性的立法,就变成了“为立法而立法”——脱离了大陆的法律,注定会成为一纸空文、形式主义。

  在这三种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就是“实在之法”,它处于存在之法的地基和应然之法的山顶之间,是有着“名实”的法律,这是一座桥,既通向立法,去接近神与自然;又通向行政,去接近现实本身。缺失了它的独立,一切的法律公正,都变成了瞎扯。

  因此,赋予法院以独立的地位,赋予司法以尊严,事实上同样在挽救着日益腐败的行政、形同虚设的立法,只有司法尊严才能使行政腐败没有蔓延的可能,也只有司法独立,才能逐渐地使得立法也获得尊严,立法权不至于成为形式主义的摇篮。

  这看上去是一分为三的“三权分立”,事实上却是“三位一体”的一个不断向上超越的法律体系,三个权力都得到独立的部门,事实构成了一个既有现实感,又有超越性的法律体系。

  为什么害怕司法独立呢?仿佛司法一独立,行政的市委书记们、市长们的权力就大打了折扣,仿佛政令就无法通达了,或者,又害怕司法独立会影响那些“长们”的威望了?——事实上,司法独立恰恰在挽救日益腐败的行政力量,只有得到挽救的行政力量,才能真正获得它的权威。——因为权威从来就不是自封的,而是群众的力量赋予的。

回答3:

你要考法警啊?

答案是:“为人民服务 。”

回答4:

谁问你都这么回答,法官问你就说,你为什么做法官,我做警察是为了人民,人民需要我!

回答5:

从法律角度出发,综合你的个人实际情况回答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