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即使对方单方面违约,要你搬走,你也必须得搬走,毕竟房屋所有权是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对抗不了物权。
其次,我给你的建议是,由于你们没有签订违约金条款,所以你不能基于违约金让对方赔偿,即使你交了押金,房东也只需要返还押金即可,所以说,措辞不一样,法律后果就完全不同。
如果你起诉,法院对你的判据,基本上一方面在要求你走的同时,会由于他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比如,另找房子的误工费,交通费。但是你房子必须还。
也许我说的你很难接受,我给你一个法院判决吧。
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如何主张损失赔偿
摘要:被告于2010年8月17日将商铺交付原告使用,但又于2010年8月22日通知停止装修,并单方面终止合同,遂酿纠纷。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0年8月17日签订一份《出租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位于龙华某环花园日升阁某号商铺转租给原告作经营饮食行业使用,租期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15日止,月租金5500元,原告承租该商铺时需一次性交纳押金10000元、租金5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押金10000元、租金5500元,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被告于2010年8月17日将商铺交付原告使用,但又于2010年8月22日通知停止装修,并单方面终止合同,遂酿纠纷。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退还租金5500元。
该商铺原由被告从深圳市海王某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租,用途为“(服装店)且经营范围以乙方(古前某)营业执照核准为准”,租期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15日止。庭审中,原告未就该商铺所有权权属举证,但称该商铺由某环花园物业管理处进行管理。
二审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古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永某押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古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付原告王永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永某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合同已实际终止,被告作为转租方,应退还押金10000元。至于经济损失事宜,由于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事宜,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承租方实际损失;虽然原告未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但鉴于商铺约定作经营饮食行业用途,从8月17日接收商铺、9月1日起算租金而言,原告关于其在8月22日通知终止合同前已开展营业前期工作如备货装修、宣传、招聘等主张是合理的,二审法院据此酌定其经济损失1500元。被告经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二审法院在合理范围内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所以说,你现在当务之急,是在找房子的同时,在道德上谴责房东,让其多给你进行点经济赔偿。
希望能帮到你!
1、有定金可以双倍赔偿你的定金,这是法律强制规定,但从你描述上看,这6800不属于定金。应该严格来说属于预付款。
2、合同没有其他违约赔偿条款,所以你不能获得其他赔偿。
3、虽然对方违约,但你们没有制定相应的违约后果。
4、针对此事,你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死皮赖脸就是不搬,对方也没有办法,他不能把你东西扔出去什么的。二、按照对方的意思,马上搬走,20天的租金不付。三、以死皮赖脸的方式不搬与其协商,告知其突然要求搬走对你的影响(搬来的辛苦、需重新找房子、需重新搬、打扫卫生以及买了不必要的东西等等)与之协商谈判,要求其多支付你1000元辛苦费。
房东是违约,你们可以不搬走。但这种事不好勉强,你可以要求对方进行适当赔偿,给予一定时间找房子,双方协商解决吧,这么小的事打官司没有必要。
房东愿意承担违约的风险而不给你租房,这是可以的。你们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赔偿的数额就是你遭受的损失(你再找房屋所需的误工费、交通费、搬家费等等),你可以要求房东给你一定金钱补偿。
合同未提及违约,你以签字,说明你同意对方可以违约。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