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只是2008年1月1日劳动法的修正案,并不是新的法规,2008年法规没有废止。
2013年只是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经过修订的条文适用修订后的条文,原条文失效;没有经过修订的条文仍具有法律效力。
新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原来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原来的并未作废,只是对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劳动合同中涉及修订部分,要根据修订规定,重新修正,没有修订的部分,依然有效。
自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