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根据配偶和父母子女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确定的。
其次第二顺序继承人一般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尽到抚养或赡养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一般的替代的权利义务关系。
再次有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时,原则上都不需要其他人员尽抚养、赡养义务。
所以,继承顺序的排列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的。如果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是可以主张分割遗产的!
——以上是本人对你所提问题的理解!
——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没有把孙子女、外孙子女编入第二顺序继承人意味着这应是未写入的第三顺序继承人了,被继承人如果想把自己名下财产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的,那可立遗嘱指定就行,也可以赠与方式来实现。
参考现行“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为有代位继承的存在,如果第一顺位的死亡,孙辈的按照代位就能继承
因为孙孒女外孙女属于笫三顺序继承人
因为代位继承制度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