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七条规定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十条规定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未成年人员需通知其家人接送,或者由相关工作人员护送。对无法获取真实地址的,应当遣送至当地儿童福利中心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