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报销虚报多报是不是违法行为?

2024-10-27 17:59:5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违法的,如果数额大的会可能会被判刑。报的钱主要是用于工作性质也不可以,必须按规定报销。如果有知情人,且知情人有教唆行为,则可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是简单的知道,则没事。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

回答2:

虚报与多报出差报销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小的,只认为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是多次虚报、多报的数额较大,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是企业单位,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有知情人,且知情人有教唆行为,则可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只是简单的知道,则没事的。
如用于工作,则性质就不一样了,因为我们现有的财经制度,单位预留的经费不是很多,常常以多报销一些费用来用于工作的其它用途,如果虚报、多报的部分能证明是用于工作的,只是违反了相关的财经制度,并不构成犯罪。

回答3:

这个……
不能达到犯罪的行为。
在企业、事业单位内,这些问题是常见的。

回答4:

如果数额不是很大应该不到违法的程度。
知情人也问题不大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