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实质是物为服务费。
A物业为你提供了服务,你理应给他物业费;你拖欠物业管理费就是不合理的了,直到A物业撤离你都没有缴费,更是不合法的了;不给A物业公司而给了B物业公司,那你还是没有把应该付给A的物业管理费付给A物业公司啊。
物业公司是企业个体,不同的物业公事是不同的法人组织,怎么会“不管什么物业公司,反正我是物业费已经上缴了,啥都不怕”?你缴的物为费再多,A应该收到的物业管理费他没有收到啊,你说A应该不应该告你???
你现在:
1、找到A物业公司没有在相应的应该收费贩期间内,向你催收物业管理费。最少也要A物业公事提供他在相应的期间内向你催收物业管理费的证据。
2、你把管理费交给B物业管理公司,有向他委托把你欠A物业公司的服务费,转交给A物业公司,并且B物业公司也答应了。
3、你能举证,B物业公司有让你把2009年到2010年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交给他。
4、找到B物业公司,让他去找A物业公司,要B物业公司去找A物业公司,庭外和解。
想让公家给你一个私人道歉,想都别想,这个是他们物业公司交接的问题,你去跟现在的物业公司说清楚就可以了,身正不怕影子歪担心什么!
法院才不会给你道歉的,传票就是让去你说明情况,把事情说清楚,传票又不是要拘你。去说明情况是你的权利,你不去,主办法官除了打个电话问问,才不会主动找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