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是因交通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损害后果,但并非所有的交通后果都可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只能由车辆、行人以及其他行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所产生;(3)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4)侵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原因只能是一种过失。�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
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