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 肖太寿博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了界定,总的原则是: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一)两类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1、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而且已经进行了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适用税率(或者17%)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该汽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对该项业务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4%减半征收。
例如,A公司2010年4月购入一台跑步机用于健身房,2011年4月将其销售,由于购进跑步机是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因此在购入时该企业未抵扣进项税额,2011年4月销售时,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
4、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原值,均要征收增值税。
6、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由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厂自用的小轿车应采取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办法计算增值税,所以销售自用轿车发生的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第十条(四)和(五)可知上述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20000/(1+4%)*4%*50%=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