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1.市级统筹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2.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中非本市城镇户籍、已参加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3.农业(外地)户口已随原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失业后继续在我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4.外埠在沈购房的房主及其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6.具有我市居民户籍以个体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农业户口居民。 二、经办流程及相关材料(一)经办流程1.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盛京银行开办医疗保险缴费卡; 2.开卡两日后,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打印缴费通知单;3.当月20日前持医疗保险缴费卡到盛京银行足额缴纳缴费通知单所通知的缴费金额;4.首次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所属医保局领取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二)需提供的材料1.盛京银行医保缴费卡;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仅限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农业户口人员、外市来沈购房人员、外地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4.2004年1月1日以后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携带《失业证》)/在全日制学校就学(《毕业证书》)/参军(《复员证》)/在外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或省养老保险转入本市市级统筹范围内须提供相关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已退休人员还须提供退休审批表原件、养老保险金计发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6.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其在同一户口簿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应先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然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契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医保缴费卡办理医疗保险。三、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灵活就业等人员可选择按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或6.8%比例缴费,缴费比例选择后不允许再变更。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建立个人账户;选择按6.8%比例缴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建立个人账户。注: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份公布,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公布的缴费基数缴费。四、缴费时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须在每月20日前将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存入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卡内,否则视为中断缴费。五、大额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等人员(含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目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在首次参保月和每年1月20日前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从2011年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份个人账户进账金额不足,次月补扣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2012年1月起,参保人员年累计由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方可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六、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应参保之日起至退休前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补缴的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七、待遇起止时间首次参保或续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等人员,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故中断缴费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欠费后,从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八、个人账户划账比例在职人员以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划账比例为2.8%,45周岁以上为3.5%。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为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九、关于补缴1.补缴时间首次参加灵活就业等人员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市内五区及于洪区、东陵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等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等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等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口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2.补缴基数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31日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462元/月)为基数;补缴2010年9月1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应参保缴费当期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费用。十、关于缓缴首次参保人员,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如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分期补缴(仅限于本人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期补缴期限为两年,自缴费到帐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缓缴业务每人只能办理一次。自2010年11月25日起,停止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业务,此前已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欠费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在2010年12月31日前,补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退休时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十一、办理短信提醒业务的方式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短信提醒业务,需要进行手机号码与个人医保卡号绑定工作,办理方式如下:1、手机短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编写身份证号码发送短信至10627020(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均可)进行手机号码绑定,办理短信提醒服务。2、自动语音电话62167890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拨打电话62167890,按7号键进行手机号码绑定,办理缴费短信提醒服务。3、登录医保网站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 http://www.syyb.gov.cn),进入“个人用户”版块“个人医保信息查询”界面,进行手机号码的绑定,办理缴费短信提醒服务。注意事项:1、一个医保编号只可以绑定一个手机号,一个手机号允许绑定多个医保编号。2、目前,每月发送缴费提醒短信的对象是参与短信提醒服务绑定成功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时间为每月1-15日,在当月15日前办理成功的从当月起享受缴费短信提醒服务,15日后办理成功的从次月起享受缴费短信提醒服务。4、沈阳市医保局每月20日前将对已进行手机绑定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免费发送应缴费用的提醒短信。十二、经办时间从201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窗口经办时间调整为:每月1—15日办理当月参保、在职转退休、停保、退保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企、事业单位申报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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