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回答。
首先:先从法理角度来讲: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每月收入额”是按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为准的,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允许分摊到各月的方可。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但也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广东(粤地税发[1999]239号)、大连市》(大地税个[1997] 101号)。
所以地方税务机关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次:从会计处理上来讲:
如果会计处理上当月的工资在月计提,按月进成本,虽然没有发放,但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这种情况下,视同企业向员工欠款,会计上列作“其他应付款”核算,等有钱时再一起发放,这是可以分每月应发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第三:建议主动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有解说权,来进一步明确,如广东省和大连市。相信税务机关也会“人性化”的具体对待。因为分摊各月来计算本身需要税务机关认可才可行。
在网上得到回答,有的是当地情况,有个是个人想法,有的对问题理解角度不同,所以会得到不同的回答,但是操作后是否有效,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承诺则是有效的。
要看有多少人,每个 人每月拿的工资是多少,是否达到要交所得税的标准,具体的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4800)*税率,税率为5%-45%超额累进税率
22900/12=1908.33
适用10%税率
22900*10%-105=2185元
填在个税申报表里面工资薪金所得
补发工资
按6个月平均然后计算交税
是按一次性扣款交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