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不可以不让女方探视孩子的,和抚养费是没有关系的。
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扩展资料
关于抚养费的相关法律:
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让女方探视孩子会对孩子有威胁或者其他不好的影响,否则,探视孩子是她的正当权利。
人渣,怪不得女方跟你离婚,十月怀胎容易吗,你凭什么不让人家看,孩子是你十月怀胎生的吗?为什么刚结婚一年离开你是因为你不值得没做到一个丈夫该有的义务,把过错怪女方身上,没本事的男人才留不住女人
除非女方的探视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否则不可以。另外,是否“不利于”由法院认定。法律条文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