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时只有一个子女在场,其他子女都不知情,这个遗嘱有法律效应吗

2024-11-24 13:50:49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老人订立遗嘱的一般不需要子女在场,如果订立代书、口头等遗嘱的,需要有见证人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扩展资料:

立遗嘱的认定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回答2:

没有效!!!老人立遗嘱时只有一个子女在场,和几个见证人。见证人必须以在场子女没有直接利益或间接利益关系!!!!老人立遗嘱必须有见证人,子女知情!!!

回答3:

生效,因为有人可以证明,而且立遗嘱是老人的事,子女不知情并不会影响其法律效力

回答4:

主要看此遗嘱是否老人自愿形成的,如果是受到胁迫等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没有胁迫等情形就是有效的,因为有见证人在场。

回答5:

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方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因为公证遗嘱办理时要求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公证人公证遗嘱

继承权公证书
在实际中,凭遗嘱公证进行房产过户需要有两份公证:一份是《遗嘱公证书》,另一份是《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了提供相应的材料外,《继承权公证书》是不能缺少的。

房管局是需要看到这两份公证书才予以办理过户的。

签署遗嘱公证桌上

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应当先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是需要所有其他同样拥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到场并进行签字的。

那么在办理的过程中,如果有其他部分的法定继承人有异议,不愿到场签字的,我们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来解决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在得到法院支持的判决后,我们便可以以该判决书为依据,到房管局进行办理过户。

签署遗嘱

遗嘱有多种形式,并非一定需要公证。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最稳定,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办理公证遗嘱,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