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分析:1、赵某死后,韩某因婚姻关系分得房屋50%产权,存款2万;剩下的50%产权和存款2万由韩某、赵某之母、赵某女儿、韩某女儿、韩某儿子、养子宋玉6人继承。 2、如果赵某死后,遗产没有分割,而后韩某之子又去世,则韩晶作为转继承人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 3、韩某之后自杀,其有3000元由韩晶继承,剩余的财产,由赵某之女、韩某之女、韩晶(代位继承人)、宋玉继承。
首先百分之50归赵所有,剩余百分之50先分给韩晶3000元,剩余由韩某女儿,赵某女儿,赵某母亲,养子宋玉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