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法条很好理解,关键是要理解为什么会针对光船租赁这种情况规定了这么一个特例。因为船舶被光船租赁后,承租人往往希望船舶悬挂对其有利的船旗,比如说法国的一家石油公司光船租赁一条中国船东的油轮,我们假定该船舶原先在中国登记,这时候法国的石油公司希望船舶登记在法国,这样便于获得法国政府的承认,享受国民待遇,这时候船旗国就变成了法国,那么根据第271条的前半段,船舶抵押权就要适用船旗国法律,即法国法律。那么法律为何要做出这样的特别规定,理由在于船舶抵押权谁可以设定?光船承租人是无法设定的,所有权人,也就是从船东才可以设定,那么船东是中国的,是原登记国的,所以适用原登记国法律。当然,这其实也是我国法律扩大自己适用范围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我国海商法不希望因为光船租赁导致的船舶登记国的变更而导致原来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的船舶抵押权不能适用中国海商法。这就是立法的用意。
船旗国是指船只现在的所属国。原登记国是指船只在变更国籍前的所属国。
这是在从第三国买卖船舶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般不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