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仲裁”意思是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仲裁委员会。
仲裁:
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
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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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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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具有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的特点。仲裁的法律化、诉讼化,不仅不能准确地反映仲裁的特性,反而会扼杀仲裁应有的生机与活力,降低仲裁的功能。探寻仲裁法律之上的道德效应,才符合仲裁的特质、定位,是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
仲裁理念是:“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仲裁艺术,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纠纷,促使权利义务平衡,实现互动双赢,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和谐”。
仲裁法的不断完善体现出一种高超的造法精神,审时度势的根据国内外情势,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体现出法律的的发展性。仲裁具有的灵活简便的特点,成为人们除开诉讼之外又一法律选择。
仲裁委员会对于委员的限制非常严格,从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仲裁委裁决的专业性。一裁终局的模式,既可以提高仲裁效率,又可以真正过滤出那些需要交由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进行就记得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
“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我国,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两大主要途径。与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诉讼相比,仲裁属于私力救济,但同时又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从而也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我国采用或裁或审制度,也就是说某一经济纠纷,或者到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
劳动仲裁机构目前是一种全官方的,而且劳动争议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即“中人裁决”,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以外的第三人来进行评理裁断,也即双方当事人自愿把纠纷提交给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判决或裁决。该第三者或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也称“公断人”),或为仲裁机构。
一般民事纠纷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进行仲裁。仲裁庭(或仲裁单位、仲裁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