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病假休息期间,公司要求复工,如果不复工则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2024-12-31 07: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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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我觉得公司通知你9日去上班,虽然早了一天,但公司也许真的有紧急的事情,需要人来完成,而你,我不知道你的病情,但正常来说,提早一天上班应该不至于对你的身体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即使这这份出勤通知书提早了一天,正常是可以接受的,这是我自己认为。
第二,你医疗期满后,又请假一个月,在公司看来,因为你可能已不能胜任原工作,这在公司角度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你属于自动离职。

个人的看法。

回答2:

没太明白你的医疗期满后的病假时间是什么概念?
可能你医疗期虽然满了,但是还没有好利落,那就申请延长医疗期。
但是如果已经超过了医疗期了,那公司就没有义务让你一直休息了。
不是说有没有效的问题,这是公司给你的一个通知。
生病出了医疗期不可能无限休息,当然是要算旷工的。

回答3:

1、因为阁下已经请了病假,在假期内你无需复工。对于公司的要求,阁下可以拒绝。
2、如果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阁下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回答4: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