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2024-12-12 19: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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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包括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 (即工程造价)、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械迁移等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工程价款是建筑业主要计税依据。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二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根据建设施工合一的经营和核算特点,在征收营业税时,以企业取得的施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但对施工收入的确认,必须根据工程造价的计算原则认定,同时应包括材料差价、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工程价款以外的费用。  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人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收到的预付备料软和预付工程款不是其取得的营业收入。

回答2:

根据建筑安装进度(即:完成百分比)作为计税依据的,每个月按照正常纳税申报流程来申报,一般可以根据每个月开具的发票金额(即:已确认收入的金额)作为纳税收入申报,并以确认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

回答3:

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
1.实行工程项目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领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的,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价款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的,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