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坚持要将两个孩子分开,使一个孩子出现心理问题,法院会怎么判?

2024-11-24 02: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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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变更抚养权的问题,法院是不能强行将孩子带走送到女方手中的。虽然我们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但强制执行不等于对子女的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执行。一般应当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理解为法院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性,执行阶段执行人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让其积极履行义务,但无法针对孩子本人。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审判实践中非双胞胎子女倾向于一人抚养一个进行判决。但新的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约定了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父母都想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也会从孩子根本的利益出发,将两个孩子判由母亲或父亲抚养。

如果对于抚养权的判决不满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