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失误导致给离职员工多交一个月保险,是否有权追回?

2024-11-25 13:42:5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一、从法律上讲,该员工不应当获得保险,而因为公司失误给缴纳了,属于该员工的不当得利,公司有权追回。具体方式可以与员工协商,或协商不成提起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这个案子应该可以赢,只是你们公司要考虑诉讼成本和精力消耗。 

其实这样的事情,在很多公司都发生过,一般没有几个追讨的,因为追讨难度太大了。遇见通情达理的员工,会同意退还。我想从管理上对具体操作员工批评即可,并要求之后缴纳社保前,着重核对下已经离职的人员,但也不要这个损失让失误的员工承担,这不公平,谁都有犯错的时候。

二、如果是多缴纳的社保是不可以退回的。

可以退保退费的情况:

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

2、参保人因故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3、参保人出国定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三、退保所需资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资料你们公司是否能够让你们离职员工提供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没有理由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仍为合同解除生效时。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无效场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之处。 

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受益人为善意时,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为恶意时,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I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

回答2:

一、从法律上讲,该员工不应当获得保险,而因为你们公司的失误给缴纳了,属于该员工的不当得利,公司有权追回。 具体方式可以与员工协商,或协商不成提起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这个案子应该可以赢,只是你们公司要考虑诉讼成本和精力消耗。 其实这样的事情,在很多公司都发生过,一般没有几个追讨的,因为追讨难度太大了。遇见通情达理的员工,会同意退还,否则,就要公司和办事人员吃亏长记性了!
我想从管理上对具体操作员工批评即可,并要求之后缴纳社保前,着重核对下已经离职的人员,但也不要这个损失让失误的员工承担,这不公平,谁都有犯错的时候。
而对于多拿社保的员工,就当是新年礼物吧!
二、如果是多缴纳的社保是不可以退回的。
可以退保退费的情况:
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
2.参保人因故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3.参保人出国定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退保所需资料:
1.养老保险手册;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这些资料你们公司是否能够让你们离职员工提供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回答3:

回答4:

员工可以说,这个月我本来就失业,我不想交,所以你让我交回这月保险个人部分没道理。不过通常情形下,我们与员工沟通,一般也能接受。如果实在矫情的,你不应该是去仲裁(仲裁不像你想的必然会赢,公司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你还替人上一月,反过来要像员工要钱,这本身道理上是有问题的),而应该是去社保中心办理退费审批。

回答5:

公司部分让离职的员工出肯定是不合理的,个人部分想让人家出如果好好协商还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听说社保的话不能退费吧,反正给员工退过公积金,手续极其繁琐,退费审批极其拖沓,最后弄的工作人员和办事人员都不耐烦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