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要能证明债主是明知乙因为赌博而借款。如果能证明,则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能证明,则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这样处理离婚后债务纠纷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仍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后债务纠纷中无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对债权进行处理与分割,债权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债权人向一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凭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首先明确的说:离婚协议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出现了可以对抗的情况,也是因为其他因素而导致的竞合,而非离婚协议导致。但是楼主在这个案例当中,涉及到的影响因素很多。首先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次,书面自居上没有写明是赌债,仅仅以合法债务的形式出现;最后,楼主没有说明夫妻存续期间,财产是如何管理的。我们假设,这个债权是合法的。其他情形不变,那么甲应当负责该债务的偿还。之后对乙行使追偿。 最后解释一下第一句话,也就是竞合情况的出现。我们假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财务、财产皆独立时,发生了个人债务行为。而债权人也知道其债务人家庭财产、财务个字独立。那么债务人的配偶就可以以“财务、财产独立”为理由进行抗辩。而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时候,也会支持这样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日后双方离婚,而导致抗辩成立的实际是“财产、财务的独立管理”,而非一纸离婚协议书。
第一要证明该笔借款未经甲同意,且甲并不知情,第二要证明该笔借款是乙为了偿还赌债的情况下借,并且借款人明确知道这种情形但是还是借款的。还有就是当时离婚时的财产相关证明,有财产明细表哪是最好的了。离婚协议里的那些约定,因为当事人只有甲乙,他们是没有对抗效力的,约束力也只是在甲乙双方,不能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的
这类问题的发生跟各级法院错误的指导思想有关,所谓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强调了当事人举证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而忽视了法院的查证职责。过去这类问题就很少发生,因为法院会主动调查, 丈夫是不是赌博,只要法院认真调查是可以得到印证的。债权人为什么要出借,用于什么等等之类的事实,法院完全可以查清,也可以要求债权人举证。
必须要能推翻欠条上写的“为了扩充店面规模,因经营需要而借款”其它确凿证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