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您不是军婚,也不是涉外婚姻,所以按普通婚姻问题给您点参考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如果您妻子没有经常居住地,您可以在您现在的居住地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时,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不同于户口所在地,您要有居住证明,比如《居住证》(过去叫“暂住证”),或者持有居住地的有关社区组织、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举个例子:
你妻子是外地的,你们在你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你妻子失踪前在你们当地生活超过一年?有她在你们当地生活满一年的证明?
如果上面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你妻子失踪,然后,起诉在你们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已经失踪,下落不明,你先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后持派出所证明去你们当地法院起诉。
那意思是说你们没办结婚证咯 办结婚证了户籍就是在一个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