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婚假3天的法律出处?

2024-11-23 12: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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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自[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假

回答2:

法定婚假3天的法律出处是《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但实际各个省份对婚嫁的具体天数是不统一的。

参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参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扩展资料

参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参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参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参考资料来源:镇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回答3:

法定婚假3天的法律出处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扩展资料:

其它法规对法定婚假的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回答4:

1、婚假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提到。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回答5:

一、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1980年2月20日
二、晚婚奖励假:
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是晚婚,享受晚婚奖励假。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市自行规定。如果你符合或双方符合晚婚条件,你可以根据你单位所在省市,去查询该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奖励规定。例如:北京、上海、天津奖励七天。重庆、广东奖励10天,浙江省、福建奖励12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