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项目经理部各岗位的主要职责:1.6.1项目经理的职责是公司派驻现场的全权代表,是公司各种政策的具体实施者,负责科学合理地组织和管理生产各要素,协调与业主、地盘监理、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设计人、分承包商等的关系,深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1.6.2项目副经理(兼质量经理)的职责负责项目现场各作业班组的调配工作、落实项目部制作的各项制度、进度计划;负责建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负责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1.6.3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在技术经理的指导下,完成各项具体的技术工作:编制施工所需的技术方案、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办理工程的设计修改和技术变更核定手续;处理现场施工中出现的一般性技术问题;负责钢筋翻样,编制材料需用计划;负责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负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查、整理和保管工作。1.6.4预算员的职责负责及时地向业主报告现场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并结算相应的工程款;负责对合同的管理,对违约行为进行索赔。负责对工程成本的管理,及时向项目经理传递有关工程成本的信息,以便项目经理能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1.6.5施工员(各专业工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各专业施工队的人员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要求施工,是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目标的具体组织实施者。1.6.6机电工长的职责负责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使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满足施工生产需要。1.6.7材料员的职责负责工程所需物资的采购供应、现场仓储等工作,协助搞好现场的文明施工。1.6.8质安员的职责负责各工序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工作,随工程进展而及时地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并核定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监督不合格分项工程进行返修、返工处理。监督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检查交底的执行情况;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1.6.9试验员的职责负责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及时传递有关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信息;负责工程定位测量、标高控制、沉降观测等工作。
1 范围1.1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2 引用标准2.1 《电业生产安全规程》(DL408—91)。3 管理职能3.1 本公司外包的电力建设工程由本公司生技股(负责外包的选择与评价等)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3.2 外包方,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4.2 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及企业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企业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4.3 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4.4 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4.5 当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4.6 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和执行安全合同。4.7 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资料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核备查。4.8 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质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4.9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4.9.1工程项目经理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施工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4.9.2工长,施工员对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构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4.9.3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规则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施工前安全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4.9.4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架线,立塔,爆破,吊装,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4.9.5在有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烧伤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4.9.6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4.9.7施工现场,木工间和储备易燃易爆器材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4.10施工现场安全纪律4.10.1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应带头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纪律,其他人员无故不得进入施工现场。4.10.2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有督促和检查现场安全纪律的职责。4.10.3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4.10.4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4.10.5各单位人员在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严格执行装设遮拦和悬挂标示牌的规定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子和随吊盘上下。4.1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4.11.1建设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及组织各施工单位进行互查,通过召开现场会,评比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来促进安全文明施工。4.11.2施工单位除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4.11.3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4.12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调查和处理4.12.1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其中,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通报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4.12.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单位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4.13奖励与惩罚4.13.1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检查评比或成绩突出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荣誉奖或物资奖:a) 认真执行本条列,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b) 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4.13.2凡在安全施工中经建设单位在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可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a) 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b)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c) 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d) 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e) 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f)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g)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