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可以的。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中,工资发生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工资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这是不可以的!
试问,你发放的时候分录是怎么做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吗
如果,你不补计提的话,那么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不就有余额了吗!
如有不明,欢迎追问!
计提发放一起做就行了。
工资还是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