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咨询

2025-01-25 05: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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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此为一起明显的出力不讨好的应承担民事债务责任的案件。
2,说白了,大部分的债权债务是在叶与吕之间发生的,后来不知出于何种原因王掺和到其中,分别与叶、吕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也要承担债权债务责任。吕有权向王主张债权,要求还款。
3,至于对王来说,要减轻自己方损失的做法:民事债务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债权人债权届满时起债权人有权向王主张还款义务,若吕在债权还款期满2年内没有主张还款,也没有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提出诉讼或其他使债权发生中断事由的,超过2年的,那么王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此为债权的胜诉权消灭。
4,若是吕不存在不主张债权的情形,吕一直在向王主张拥有的债权的,债权是真实存在并合法的,那么王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5,如此大宗的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吗?对于叶与吕的转借条行为你当时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做了这样的处理?实在难于理解。

回答2:

如果新的140万借条,或原130万的借条上有三方的签字,应认定为债务承担且有效。
王应承担叶向吕最初借的且实际交付的50万本金,及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当然,应扣除11年还的1000元还款。法院有可能执行王的工资或其他财产(留下最低生活保障)。
当然,王可找借条签订时的漏洞来主张债务承担无效,这个得找律师把详细情况了解清楚了。

回答3:

现在案件到了什么阶段?有经侦队参与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如你所说,叶向吕借款,借款本身违法,叶吕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是无效合同。由此合同产生的一起法律行为归于无效,都要返回到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之前。
由此,吕无理由起诉王。起诉的话,王以无效合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