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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以后各阶级的历史发展特点,我国先后颁布了一部纲领,四部宪法。
(一)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第一次召开,制定了在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不是完整意义的宪法,仅仅起到临时的作用宪法,在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完成民主革命的历史遗留任务,恢复和发展了长期被破坏的国民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现行的宪法(1982年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先后颁布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充实了精神文明建设条款;赋予公民广泛真实的权利自由与必要的义务等。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有利于促使人们节约土地资源和合理利用土地,用于建立和完善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用于更好地吸引外资和扩大对外开放,并为国家、集体筹措建设资金开辟了新的财源。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主要点为:
(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3)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用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4)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5)将县级政权机关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三次修订,如实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验,从而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B.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