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单一账户即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二)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本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并同时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零余额账户与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相互配合,构成财政资金支付过程的基本账户。为了保证财政资金在支付实际发生前不流出国库单一账户,《方案》实现了先由代理银行支付,每日终了再由代理银行向国库单一账户要款清算的方式。
(三)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于预算外资金来源复杂,支出的不定向,目前还难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为了减少改革阻力,现阶段对这部分资金暂实行专户管理,因此,特设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出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混入此账户核算。随着财税改革的逐步深化,预算外资金最终将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
管理。
(四)小额现金账户。由于预算单位存在经常性的零星支出,数额小、次数频繁,特设置具有过渡性质的小额现金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现金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授权额度和使用范围内支付,不得用于单位福利、奖金等方面的开支。
(五)特设专户。由于我国现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政策性支出项目较多,对资金的支出有特殊要求,特设置特设专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的资金转入本单位其他账户,也不得将其他账户资金转入本账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