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也是要鉴别的。建议报警处理,然后交警会根据现场划分责任,根据交警出示的责任认定书给付相应的赔偿,具体涉及金额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拓展资料:
2.新车被撞对方全责可申请哪些赔偿?
新车被撞对方全责可申请赔偿车辆的修理费,及在车辆修理期间合理的交通费,如果是营运车辆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损失。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你必须举证这个期间借用亲友的车使用是必须必要的,否则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从而得不到法律支持。交通事故导致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得到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条规定明确了私家车在修理期间等无法继续使用情况下,产生的租车、打车、做公交等其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能够得到赔偿。在此之前,由于间接损失的范围较大,法院一般只对营运车辆在停运期间,停运损失之类间接损失予以支持。
1.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诉讼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使用中断损失”,是指物部分受损,在维修期间因使用利益丧失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它的赔偿基础是一个物的随时之使用可能性是有市场价值的,因而在维修期间所有权人的该财产体现在这一部分上的价值就减少。
2.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合理性问题
虽然司法解释明确了非营运车辆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以赔偿,但是,非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要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前提,要以人们通常可预见并选择使用不超过原交通工具标准来替代。
3.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从上述规定可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应予赔偿。
对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应该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如果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间接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该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如果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或未将该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应根据投保车辆驾驶员负事故责任大小予以相应赔偿。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保险公司是不会直接理赔的。一般也不会有驾驶员主动承担这笔费用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出的费用,应找肇事方赔偿。如无法获得赔偿的,才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处理。
没有法律依据吧,如果你车没坏,这部分费用也是要自己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