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延续了几百年的风俗习惯现在已经被法律明令禁止的风俗特别多,
比如:裹小脚、女子无才便是德,
重男轻女思想。
等等很多的封建腐朽思想都被法律禁止。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习惯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律,一个是价值准则,一个是行为规律,只能说不能相互排斥,而是共生促进的关系。既然是关系,我就先说一个方面吧,那就是法律不能改变习惯。
何为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何为习惯?习惯,是积久养成的生活方式。今泛指一地方的风俗、社会习俗、道德传统等。
古罗马法中,狄奥多西二世时代,不成文法是习惯确立的法律,因为古老的习惯经人们沿用而具有法律效力,就等同于法律。奥古斯丁也曾说过:“上帝的法律一成不变,不随时间而更改。但是随着时代地区的不同而形成各时代各地区的风俗习惯。不变的是神法的正义,可变的是法律和社会”。另也有观念认为:“法律久了就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所以法律和习惯不是片面的一方是否能够改变另一方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离开法律谈习惯,或离开习惯谈法律都是孤立而片面的。
就法律可以改变习惯来看,很鲜明和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下,不敬、僭越等常常成为致命甚至连带的大罪,而一夫多妻制则作为一种社会习俗予以广泛认可。普通人家中妻为正房,地位高贵;妾为侧房,地位卑下。妻之子称为嫡子,妾之子称为庶子。而在王侯之家,普通的藩王即有正妃一名,侧妃两名,侍妾、侍婢更是无数。更不说皇帝的三妃九嫔了。而一夫多妻制所衍生的嫡庶之分和封建时代特有的各种社会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即便是作为古代中国社会最根深蒂固的一种习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随着人民思想和素质的不断提高,男女的社会分工不再绝对的明显化,男女的地位开始逐步走向平等化,而女性的地位也日益得到提高。终于,于是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确立实施一夫一妻制,以保护女性的权利,形成现代的婚姻模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中国作为古老的习惯,延续了几千年的一夫多妻制度,最终在新中国的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下,也得到了改变。
另一个例子便是关于吸毒的不同规定。吸食鸦片这种行为古已有之。魏晋时代开始,由张仲景发明的用于治疗伤寒的“五石散”,因其具有神经和身体上的兴奋作用,而被士大夫们广泛服用,引为所谓的真正的名士风范。自五石散的风气被何晏倡导并开始流行后,由魏晋至唐,名士们趋之若鹜,历整整五六百年而未有间断,且颇有发展,而明清之后鸦片的盛行范围与五石散相比,有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古代法律之中并没有将制造、传播、贩卖毒品入罪,还将其作为一种附庸风雅的方式。而近现代以来,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开始提到法律的层面上。在我们刑法中用第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七条的大面积篇幅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相关细则。而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也是仅次于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毒等大型犯罪。这一改变,也可以看做是法律对习惯的一种改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