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工作时间标准: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劳动法专家认为,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费,加班费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加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