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程序中的谈话笔录主要包括哪些内

2025-01-27 1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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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4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 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 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 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 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 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 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 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 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 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 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5)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 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6) 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 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