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是要求收养人根据收养小孩具体情况,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婚姻证明、被收养人相关出生证明、报案证明等资料到对应机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一、法律明确收养登记所需资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1)明确,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各地收养登记手续应以当地政策为准
以北京为例子,根据当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2)可以了解到,对于收养在社会福利机构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且满足当地特殊条件的是可以带上当地资料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或登记机关、第三方收养评估机构核实的收养人有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登记机关核实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备注:收养人提供本人一张二寸单人照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大二寸合影照片。
收养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公告查找生父母60日。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2.对不符合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具体建议咨询当地福利机构或者民政局为准。
引用资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登记》.北京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