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说,岳母只与两个女儿有法律和血缘关系,故财产与债务由两个女儿继承。因她无财产,故债务由两个女儿承担。
答1:岳母住院费用由两个女儿平摊。
答2:岳母留下的债务由两个女儿平摊。
答3:欠小女儿的7000元要不到,一无借据,二来他们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法律上不支持。
答4(这个没法律依据,只能是道德和常理上来回答):办丧事的收支如有节余部分,先用来偿还住院及欠债。与两次或在哪里办无关。
如果债务人死亡后没有留下遗产,债权人是不可以向债务人子女讨还债务的,在法律上父债子还是不存在的。但子女主动进行偿还就除外。
1住院医疗费由两女儿承担(基于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2留下的债务两女儿没有义务偿还(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