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一)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四)普通高中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一上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需有我市户籍、当年参加我市中考,且中考成绩达到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分数线。原则上,高二第一学期后,不再受理中职学生转入普通高中。
(六)由外省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具有我省户籍,并持有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我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二、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各中小学和各镇(街)中心小学在校内外的公告栏或显眼的地方张贴《鹤山市中小学转学办理指引》(附件1),并对学生和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完成时间:2016年12月25日前)
(二)接受拟转学学生和家长的咨询,初步审核拟转学学生的资料,申请转学学生须提交以下资料:1、《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或《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2、学生家庭户口簿复印件;3、《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从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原学校公章);4、需要时可要求学生和家长提供其它证明材料,如借读生的居住证明、社保凭证等资料。(办理时间: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月10日)
(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2017年春季拟接收的学生名单,填报《2017年春季学期拟接收学生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校长签名,盖学校公章),连同《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学位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及拟接收学生的《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复印件于2017年1月13日前送教育局审核。小学的《2017年春季学期拟接收学生申请表》要先报中心校审批后,由中心校统一报教育局审核。
(四)由接收学校通知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接收的转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办齐纸质学籍和电子学籍。(完成时间:2017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
三、办理要求
(一)严格控制班额。申请转入学生拟入读年级的平均班额在班额设置要求(小学≤45,初中≤50,高中≤55)内的,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收;已满班额的班级原则上不得再接收转入学生。
(二)申请转入的学生原则上按户籍(居住地)就近入学。若户籍(居住地)所属学区的对口学校学位不足,由各镇(街)中心小学根据学位情况全镇(街)统筹安排。若所属镇(街)的学位不足,由各镇(街)中心小学提出申请并报镇政府后,由教育局根据全市的学位情况,进行全市统筹安排。
(三)学校受理转学申请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合规、合理,对于接收的转学学生,要指导督促其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对于未能接收的拟转学学生,学校必须要有明确的理据,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
(四)学校要严格审核申请学生的学籍资料,不能随意接收存在“问题学籍”学生的资料登记,如出现有问题学籍的学生必须先处理好学籍问题再申请转学。
(五)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及时完成学籍系统上的转学办理手续。学校不能接收未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