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用尽原则,又称专利权穷竭、专利权耗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且不构成侵权。专利权用尽原则是对权利人行使专利权的重大限制,若没有这种限制,专利产品合法售出后,购买者关于所购买专利产品的任何行为都要经过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的同意,这在客观上必然影响专利产品的自由流通。
专利权用尽原则的目的是使专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专利权的“用尽”是指特定权项的“用尽”,具体指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而非所有权项的“用尽”。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始终归属于专利权人,其不因专利产品的销售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