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只作为参考。
一、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判断。另外,合同法规定,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对方可要求其履行,必要时可提起诉讼。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在起诉时不能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只能是以离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而不是合同纠纷。
二、婚内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合意的确认才生效。协议离婚,虽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却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才生效。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即离婚协议只在当事人取得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时才生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8条中的“离婚协议”应理解为登记离婚中离婚已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而非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对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法院才予以支持。而对于后者,由于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在离婚协议签订中,没有任何使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还是不能认定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离婚协议内容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状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一个参考。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掺杂有感情因素的成份,增加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因此,即便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裁判可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在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使离婚协议不生效而无须承担法律后果。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