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中,与市民息息相关的除了参与拟订有关房产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房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之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负责全市房产产权登记管理,核发房产产权证书;负责全市房产产籍登记造册管理;负责全市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商品房银行按揭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
二、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受理房产买卖、交换、赠予、租赁的申报,并进行审核、登记和鉴证等工作;监督房产交易行为,查处违法交易。
三、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包括评估、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对申报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批或办理报批手续;负责对房产中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开展房产中介服务行业学术交流活动;拟订房产中介服务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机构审批;负责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参与全国和全省物业管理优秀单位和示范单位考评活动;拟订物业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各单位房改房出售的审核、登记工作;监督管理各单位售房款的使用;审查核准干部职工住房津贴发放和住房差额津贴的发放;检查、指导、监督各单位房改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的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调解、处理出租屋租赁纠纷。
七、负责全市房屋测绘、房屋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参与拟订城镇解困房、微利房和福利房以及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八、负责管理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市房产物业估价所。
区房产管理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地方性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内房屋产权、产籍、房屋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
(三)负责区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内直管公房的管理。
(六)负责区内房屋安全整治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办区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