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6号)及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1]3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入户人员户口迁入地址应以实际居住地为准。有固定居所(包括购买、自建的合法住宅以及单位以自有物业提供生活设施相对完善的独立套间)的,应在申请时提供固定居所产权证明材料,落户到固定居所地址。无固定居所的,则落户到工作单位或经营处所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设立集体户口统一管理。
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员工达到3000人以上,向区公安局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设立集体户口。
二、符合条件迁入我区的下列外地人员应持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与申请理由相符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拟迁入镇(街道)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申请入户手续:
(一)推荐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区人事局开具的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单位接收证明,调动工作的干部凭区组织部、人事局开具的调动工作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表》,调动工作的职工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调动工作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表》申请入户。
(二)符合条件在顺德安置的异地军人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士官凭我区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转业军人介绍信或民政局出具的退伍、复员军人介绍信申请入户。
(三)在我区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的外地人员凭房产证申请入户。属银行按揭的,凭由银行加具意见并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申请入户。
以购买或自建住宅理由申请入户的,其房产必须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写了门(楼)牌号码。一套住宅只允许房产所有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未婚的兄弟、姐妹,下同)申请入户。购买转让住宅的须在原户主家庭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入户。属合资购买的住宅,只允许其中的一个家庭入户,且申请人要提供由房产共有者同意其迁入的协议。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区购买成套商品房,可准其在内地的一户亲属入户。亲属入户除房产证明外还要提供公证部门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同意入住声明》、《入住保证书》等文件。
(四)租赁我区房管部门提供的住宅且租赁期5年或5年以上的,凭房管部门的租赁合同申请入户。
(五)本区村(居)民有固定居所的,其配偶、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可凭固定居所产权证明材料申请入户。本区村(居)民居住在数人混居的集体大宿舍或其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符的,其配偶、子女及亲属不能申请入户。
(六)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区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实业,或捐赠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有固定居所的,可准予其在内地的一户亲属落户。申请入户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捐赠的有关证明和固定居所产权证明文件,以及公证机关《亲属关系公证书》、《同意入住声明》、《入住保证书》。
(七)到我区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实业、企业或年内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地人员且有固定居所的,凭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固定居所产权证明,可为其本人、配偶、子女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申请入户。
(八)我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的学士以上或同等学历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助师级以上技术人才以及高级职业人才,有固定居所的,在工作单位试用期满后,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及与其本人共同生活的亲属申请入户。申请时应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以及经镇(街道)以上劳动管理机构审定的工作合同、固定居所产权证明。
(九)在我区有固定工作并连续工作满5年、已参加我区社会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且有固定居所的,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在我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证明、社会养老保险卡、住院医疗保险卡及固定居所产权证明材料申请入户。
三、户口迁移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拟迁入镇(街道)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要求入户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要求入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送镇(街道)公安分局户政窗口;
申请人如属已婚育龄人员的,应先到拟迁入镇(街道)计生办加具意见后再递送材料。如夫妻一方结扎一年以上并提供原户口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的,可免加具意见手续。
(三)公安分局收取材料后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户政业务回执》。准予入户的,在2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发给《准予入户证明》;不准予入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准予入户证明》回原籍户政管理机关办理迁出手续。
四、父或母是我区村(居)民的新生婴儿按以下规定选择随父随母入户。
(一)政策内生育的新生婴儿随母入户的,凭婴儿出生证、父母双方户口簿、生育服务证(生育证)、节育措施证明(属第一胎的要有上环证明,属第二胎的要有父或母的结扎证明)办理。
(二)政策外生育(包括超计划生育,不够间隔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必须随母入户。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镇(街道)计生服务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三)政策内生育的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凭婴儿出生证、父母双方户口簿、生育服务证(生育证)、节育措施证明和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发的《新生婴儿随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办理。婴儿母亲不属顺德户口的要由母亲户口所在的县一级计生部门出具上述有关的计生证明材料才能办理随父入户。生育服务证由本省计生部门签发的可直接办理入户,省外签发的必须到我区计生局办理验证手续才可办理随父入户。
(四)政策外生育的婴儿出生后未入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双方或一方由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可凭征收凭证及相关有效证明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1、母亲死亡的;
2、母亲被判刑或送劳教的;
3、母亲批准出境定居的;
4、父母离异,由法院判给父方抚养的;
5、母亲严重残疾无照顾小孩能力的;
6、其他特殊原因,并可提供有关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以上情况分别凭死亡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公安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证明、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有效的离婚、抚养协议文件)、医院证明、其他特殊情况的凭相关的有效证明以及区计生局出具的审批处理意见办理入户。
五、妇女与部队军人、港、澳、台、华侨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到男方父母处,应准予迁入。女方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六、对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情况进行清理。
(一)以实际居住地为原则,对一个房屋地址存在多个户口簿的,做好调查摸底后,公安分局根据其共同居住的人员情况,将一个房屋地址的多个户口簿合并。
(二)对有多间住宅物业的人员,由其自愿选择,将户口落户在实际居住地。
(三)对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口清理一次。在我区有固定居所的,将户口迁移到实际居住地;没有固定居住所,所在企业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将户口迁移到企业集体户口内;所在单位不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集体户口。
上述集体户口人员在单位解散或其他原因离开单位前往异地的,其工作单位应将这些人员的去向告知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将这些人员的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
七、各镇(街道)公安分局应在每月底前向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该月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员名单。区公安局应对各镇(街道)户籍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季末将上季人口变化情况向区计生局提供。其他行政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向区公安局索取户籍资料的,区公安局应当提供,索要资料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八、我区各级行政部门为公民办理有关入户手续,除由公安机关因换发户口簿收取每本10元的户口簿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九、本意见从2003年3月1日开始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