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哪里规定的

2024-11-29 22: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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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行《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

  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减少“假账真审
”问题的发生,分清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第四十三条增加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32号;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修订后的《审计法》秉承了现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作出明确阐述,有效地区分了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关之间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两类不同的责任,审计机关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职责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