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在一般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即使是因为正当防卫而杀人,也是很有可能属于防卫过当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也就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做出的防卫,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即使是杀死人,此时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合法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查证或者法院审理属于正当防卫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丈夫见妻子被调戏刺死施暴者 法院判其正当防卫
因妻子遭调戏,丈夫陈某杰反抗被围殴,过程中陈某杰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伤致死。今天,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二审结果,法院最终驳回抗诉,认定被告人陈某杰属正当防卫,无须负刑事责任。
据悉,2014年3月12日21时许,陈某杰和妻子孙某丽在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纪某练酒后滋事,调戏孙某丽,并辱骂围殴陈某杰。陈某杰在反抗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纪某练等人挥去。混乱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左腹股下方,造成后者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还致周某烈轻伤,致纪某练、刘某荣轻微伤。
根据公诉机关三亚城郊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一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孤身一人面对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实施的防卫。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某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某杰再无伤害行为。
法院表明,无论从手段和强度上看,被告人陈某杰的行为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宣判被告人陈某杰无罪。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向三亚中院抗诉。因此,三亚中院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二审,仍认定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丈夫见妻子被调戏刺死施暴者 法院判其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才会判刑
如果是正当防卫的话是不会判刑的
但是一般致人死亡是会判刑的,不会判死刑,也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因为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基本上都不至于要犯罪嫌疑人死亡才能解决当时自己所处的危险情况
18岁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会判刑。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绑架致人死亡或者绑架杀害被害人最低刑都是无期徒刑,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判死刑。诈骗罪的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