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是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主权在民,限制绝对权力,议会至上等基本原则。为后来的资本主义政治发展提供了事实依据和行动榜样。
王位继承法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后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法性文件之一。1701年6月12日由英王威廉三世(1688—1702)签署生效。
规定威廉死后由詹姆士二世(1633—1701)的幼女安娜继承,安娜之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女儿的后裔汉诺威选侯继承,从而排斥了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复位的可能性。
该法还规定国王颁发诏令,须经1名大臣副署始属有效;担任王室职务和领取王室恤金者不得担任下议院议员;法官为终身职等。此法是继1689年《权利法案》之后,对王权的进一步限制。参见“权利法案”。
现在世界上的国王几乎都是终身制,王位的继承也是世袭制。
但王位继承法却因国而异。嫡长子孙继承法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这种继承法和中国古代皇家的继承法相类似。
现在日本、不丹、西班牙的皇位继承大致都是这样。英国曾经实行的王位继承法是男女都有继承权,但规定先男后女,先长后幼的原则,现在则没有了先男后女的原则。
必须等到现任国王驾崩才有资格登基。至于要等多长时间,那就很难预测了。
《王位继承法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实际上把最高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从国王转移到了议会。最高权力的交接班从此在形式上由人民赋予,而不再取决于某一个人的意志。这样,国王的实权只剩下了一项——主持国家行政。
《王位继承法》,其意义主要是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主权在民,限制绝对权力,议会至上等基本原则。为后来的资本主义政治发展提供了事实依据和行动榜样。